排污許可證的特點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12/11 20:05
根據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處于停產期的企業也需要提交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需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對經營過程中,排污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在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許可排放量的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新增排污權,通過交易取得。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焚燒發電、環境衛生管理、環境治理業等行業排污單位通過排污許可證核發取得排污權。
持證排污單位填報執行報告時,依據的主要技術文件為各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以及(HJ944-2018)
正式實施后,排污許可證作為排污單位承擔污染排放控制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文書,明確了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控制的主體責任。但對于排污單位來說,取得排污許可證只是排污許可制度實施的步,排污許可證后執行才是企業生命周期的。因此在的框架下、成了擺在執法人員面前的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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