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的特點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11/27 20:08
實施以來,我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強化固定污染源監管,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山東省排污許可證綜合管理系統等系統對排污許可證數據深度分析、關聯比對、智能審核、預警預報,積極推行非現場檢查,依法查處了一批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
因污染物排放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功能區劃等發生變化,需要對許可事項進行調整的,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進行變更。排污單位因關閉、破產等原因終止排放污染物的,應當自終止排放污染物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原許可、登記機關注銷排污許可證或者排污許可登記。逾期未注銷的,可以辦理注銷手續,并在5個日內書面通知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法定代表人。
排放水污染物、主要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根據第二十二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要求實施自動監控,其他重點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以及相關排放標準規定應監控污染物排放的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均應當納入實施自動監控范圍,具體可參考已發布的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
(2)應當依證排污。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十五)排污權與許可證聯動。排污權交易及其它變動情況,可以逐一載入排污許可證備注欄內。因總量指標變動導致排污權變動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重新申請或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上載明的排污權指標,應當與排污權交易系統數據聯動,保持一致。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量應嚴于排污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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